7月31日下午4点,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条款释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大约两周前,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今天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自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发布的第一个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指导意见》中提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并提出要建立“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方面的制度。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来实现这两点。
落实账户实名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具体的要求包括: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应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以及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但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对于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且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支付额度受限
除了综合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消费类支付账户这一数字不超过10万元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更多的额度限制。
其中包括:
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提供转账服务的,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应当要求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支付账户向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的除外。
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如果此征求意见稿最后通过,将对国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